中新经纬4月25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京法网事”消息,4月25日上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直播带货、跨境代购等均可适用。
《审理指南》共51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计算方式等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介绍,《审理指南》有多项亮点规定,如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简化了惩罚性赔偿要件认定,创设性规定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重视技术创新成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明确规定计算方式,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明确计算方法;强调积极审慎原则,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做出系统设计等。
为推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不断优化,《审理指南》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教唆网络用户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带货、代购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审理指南》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审理指南》结合审判实际,对侵权故意和侵权严重的情节进行梳理。其中列举了六项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的情形:
侵权人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在宣传或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实施或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中新经纬APP)
关键词: 知识产权